不标准的一枪……
中年男子涉嫌酒后杀人,过后在地铁站被警员在3公尺的距离外开枪击毙。
嫌犯死得很“冤枉”。
警方的说法是“The armed and dangerous suspect approached my officers in a threatening manner at close proximity. In the circumstances, considering that he was suspected to have just killed another man, the officer had no choice but to open fire”。
“No choice but to open fire”的说法,能够被接受。但是“considering that he was suspected to have just killed another man”的说法不应该成立。
都说是“suspected to have killed another man”了,怎么能判嫌犯死刑?有没有罪,应该是法庭决定的。嫌犯有权接受公平的审判,而不应该被充当刽子手的警员了断生命。
嫌犯持小刀向警员冲去,警员为保性命而开枪,并没有错。错就错在警员朝嫌犯的胸膛开枪。
当碰到这样的对峙情况,警员应该是朝嫌犯的腿开枪,阻止嫌犯继续前进,而不是把嫌犯击毙,尤其当嫌犯手上的是一把小刀。这一点,所有警员受训时应该都学过,而且是必须紧记的戒条。
嫌犯中枪时距离警员3公尺。警员需要时间反应,也就是说,嫌犯朝警员冲去的“起跑点”应该超过3公尺。这样的距离是足够警员瞄准腿部的,按理说不应该是朝胸膛开枪的。
能够想到的唯一合理解释是警员不够冷静,让害怕、紧张冲昏了头,忘记了自己应该做的事。人是相当可怕的动物,当手中有枪,会很自然想以最短的时间把目标干掉。
嫌犯真的死得“冤枉”。
唯一“可喜”的是,新加坡的罪案少,警员没有多少机会经历这种会威胁到性命的“练习”,所以才会有这不标准的一枪。